公告現值查詢+前次移轉現值怎麼查完整教學
想自己抓土地增值稅的數字,只要查到兩個欄位就夠了: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決定公式裡的 A)與前次移轉現值(決定公式裡的 B)。前者可在內政部地政司的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系統、各縣市地政局網站免費查;後者要看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部」的「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欄位,或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調。以下按管道逐一說明,並示範查到之後怎麼算。
為什麼是這兩個數字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3條、土地稅法第28條與第31條,土地增值稅課的是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不是成交價,也與房屋部分無關。公式為:
- A=公告土地現值 × 面積(移轉當期)
- B=前次移轉現值 ×(移轉時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 前次移轉時指數)× 面積
- 漲價總數額 a=A − B;漲價倍數=a ÷ B,用來決定落在三級累進的哪一級
公告土地現值每年 1 月 1 日調整,所以「哪一年移轉」會直接影響 A。買賣或贈與應於訂約後 30 日內申報移轉現值;繼承移轉依第28條但書不課徵土增稅。
公告土地現值:三個免費查法
1. 內政部地政司查價系統
搜尋「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系統」,進入後依序選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小段 → 輸入地號(地號要含母號、子號,例如 0123-0004)。可切換年期,查歷年公告現值,這對回推前次移轉那一年的價格很有用。
2. 各縣市地政局/地政事務所
宜蘭縣、台北市、新北市等地政局網站都有自家的地價查詢與公告土地現值表,也提供整段區的區段地價資料,適合一次看整段行情。
3.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只知道門牌或位置、不確定地號時,可用地籍圖資便民系統以圖找地號,先定位地號再回到查價系統。
前次移轉現值:謄本上的哪一欄
前次移轉現值不會出現在公開查價系統,它記在土地登記資料裡。實務上這樣看:
| 謄本種類 | 誰可以申請 | 能看到什麼 |
|---|---|---|
| 第一類 | 登記名義人或其代理人(需身分證明/自然人憑證) | 完整權利人資料、所有權部含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原因發生日期 |
| 第二類 | 任何人皆可申請 | 隱匿部分個人資料,仍可看標示部面積、公告現值等基本欄位 |
| 第三類 | 任何人(僅特定欄位) | 資訊最精簡,通常不足以做完整試算 |
重點欄位位置:標示部看「面積(平方公尺)」與「公告現值」;所有權部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以及旁邊的「原因發生日期」或登記日期——後者就是計算物價指數調整與持有年限的起算時點。若土地曾以配偶相互贈與申請不課徵(第28-2條),因屬遞延,再移轉時是以第一次不課徵前的原地價為基準、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這種情形建議直接向稽徵機關確認起算基準。
線上申請謄本與稅捐處查調
謄本可到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也可用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或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以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下載。若謄本欄位有多筆分次移轉、或是重劃、徵收後的土地,最穩的做法是直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處/地方稅務局申請土地增值稅試算或查調前次移轉現值,多數縣市可線上申請。
示範試算(假設數字)
假設一筆土地面積 200 平方公尺,持有 22 年:
-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40,000 元/㎡ → A=40,000 × 200=800 萬元
- 前次移轉現值 10,000 元/㎡,物價指數調整倍數假設 1.2 → B=10,000 × 1.2 × 200=240 萬元
- 漲價總數額 a=800 萬 − 240 萬=560 萬元;倍數=560 ÷ 240 ≈ 2.33,達 2 倍以上,適用第三級
- 持有 20 至 30 年級距第三級:a × 36% − B × 24%=201.6 萬 − 57.6 萬=144 萬元
級距公式已內含土地稅法第33條的長期持有減徵,符合年限自動適用。若同時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稅率一律 10%,金額會明顯不同。以上為示範試算,實際稅額以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查到數字之後怎麼用
把面積、當期公告現值、前次移轉現值、前後兩次移轉的年月填進土增稅線上試算,就能自動處理物價指數調整、倍數判定與級距。若同一筆交易還牽涉所得稅,可再用房地合一試算(漲價總數額可自課稅所得減除);兩年內賣舊買新自用住宅則參考重購退稅試算,退稅後 5 年內不得改作他用、出租或再移轉,否則會被追繳。想一次盤點全家土地與傳承稅負,可用稅務健檢。
正式辦理時,土地登記與土增稅申報由地政士、稅務申報由記帳士/會計師等具名專業人員辦理;個案能否適用自用住宅、農地不課徵或公設保留地免徵,以稽徵機關認定為準。
常見問題
公告現值和公告地價是同一個嗎?
不是。公告土地現值用於土地移轉時計算土增稅,每年 1 月 1 日調整;公告地價是課徵地價稅的基礎,調整頻率不同。查系統時要看清楚是哪一欄,兩者數字通常差距不小。
謄本上沒有前次移轉現值,或欄位是「原規定地價」怎麼辦?
若該筆土地自規定地價後未曾移轉,就以原規定地價作為 B 的基準;欄位空白、有多次分割合併或曾申請不課徵遞延的情形,建議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與試算,以其核定資料為準。
繼承取得的土地,前次移轉現值要算哪一次?
繼承移轉本身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不課徵土增稅,繼承後再出售時,是以繼承時核定的移轉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基準;至於房地合一稅部分,繼承取得可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兩套規定要分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