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一次用掉了還能用一生一屋嗎?土增稅兩者稅額差多少完整試算
先給結論:一生一次用掉了,還是可以再用一生一屋。這是土地稅法第34條明文允許的,而且一生一屋不受一次之限制,只要每一次出售都重新符合五款要件,第三次、第四次賣房仍有機會適用。差別在門檻:一生一屋要求出售時你們全家名下沒有這一屋以外的房屋、出售前持有該土地滿6年、設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一生一次是300平方公尺)。至於省多少——在其他條件相同的前提下,當土地面積在150平方公尺以內時,兩者的稅額計算結果相同;超過的部分才會被拉回一般稅率。以下用實際數字一步一步算給你看(數字為示範,實際稅額仍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為什麼一生一次用完還能用一生一屋?
很多人以為「自用住宅優惠一輩子只有一次」,這是把土地稅法第34條的第4項當成全部了。實際上條文分成兩段:
- 一生一次(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至第4項):自用住宅用地按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七公畝)為限,一生以一次為限。
- 一生一屋(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五款要件者,不受一次之限制。
條文寫得很清楚:一生一屋就是設計給「已經用過一生一次」的人,你的處境本來就有路可走。反過來說,沒用過一生一次的人不能直接跳用一生一屋,一生一次是一生一屋的前置條件。要留意的是,「不受一次之限制」不等於可以隨賣隨用——每一次出售都必須重新通過下列五款要件,其中持有滿6年與設籍連續滿6年這兩道,就決定了實務上不可能短期反覆適用。
一生一屋的五道關卡,逐條對照你的房子
一生一屋的稅率跟一生一次一樣是10%,但要拿到這10%,五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缺一不可:
| 條件 | 一生一次 | 一生一屋 |
|---|---|---|
| 土地面積上限 | 都市300㎡、非都市700㎡ | 都市150㎡、非都市350㎡ |
| 名下房屋數 | 不限 | 出售時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本戶外無其他房屋 |
| 持有土地年限 | 不限 |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滿6年以上 |
| 設籍要求 |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即可(土地稅法第9條) | 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
| 出租/營業限制 | 出售前1年內未出租、未供營業 | 出售前5年內未出租、未供營業 |
| 次數 | 一生一次 | 不受一次之限制 |
| 稅率 | 10% | 10% |
實務上最容易卡住的是兩件事:「無其他房屋」是看出售當下的全國歸戶,繼承來的鄉下老家、跟兄弟共有的持分、名下那間收租小套房,都會讓你直接出局;6年是「設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中間把戶籍遷出再遷回,年限要重新起算。想先粗略判斷自己落在哪一格,可以先做30秒稅務健檢,把持有年限、設籍狀況、名下房屋數一次過一遍。
實際算一次:一般稅率、一生一次、一生一屋差多少
假設一個典型的換屋族案例(數字為示範,實際請以地價謄本為準,稅額仍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 宜蘭市透天,都市土地,土地持分面積 200 平方公尺
- 本次公告土地現值 60,000 元/㎡
- 前次移轉現值(民國90年取得)20,000 元/㎡
- 持有約 25 年,稅務用物價指數以 130 計
第一步:算出土地漲價總數額
- 申報移轉現值 A = 60,000 × 200 = 12,000,000 元
- 物價調整後原地價 B = 20,000 × 130% × 200 = 5,200,000 元
- 土地漲價總數額 a = 12,000,000 − 5,200,000 = 6,800,000 元
- 漲價倍數 = 6,800,000 ÷ 5,200,000 = 約 1.31 倍(落在第二級距)
物價指數調整的依據是土地稅法第31條;級距、稅率與長期持有減徵則規定在土地稅法第33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為相同意旨之規定)。
第二步:一般用地稅率(什麼優惠都沒申請)
漲價倍數約1.31落在第二級距,持有25年適用長期持有減徵20%後的速算式:
- 稅額 = a × 28% − B × 8%
- = 6,800,000 × 28% − 5,200,000 × 8%
- = 1,904,000 − 416,000 = 1,488,000 元
第三步:一生一次(面積200㎡未超過300㎡上限)
- 稅額 = 6,800,000 × 10% = 680,000 元
第四步:一生一屋(面積200㎡超過150㎡上限,要拆兩段算)
這一步是關鍵,也是最容易算錯的地方。超過上限的部分不是整筆失格,而是超過的比例回到一般稅率:
- 符合比例 = 150 ÷ 200 = 75%;超限比例 25%
- 上限內部分 = 6,800,000 × 75% × 10% = 510,000 元
- 超限部分的 a = 6,800,000 × 25% = 1,700,000;B = 5,200,000 × 25% = 1,300,000
- 超限部分稅額 = 1,700,000 × 28% − 1,300,000 × 8% = 476,000 − 104,000 = 372,000 元
- 合計 = 510,000 + 372,000 = 882,000 元
| 適用方式(本案例試算) | 土地增值稅 | 與一般稅率之差額(本例) |
|---|---|---|
| 一般用地稅率 | 1,488,000 元 | — |
| 一生一次(300㎡上限) | 680,000 元 | 少 808,000 元 |
| 一生一屋(150㎡上限) | 882,000 元 | 少 606,000 元 |
看到重點了嗎:一生一屋跟一生一次的稅率一模一樣,差別只出在面積上限。這個案例因為土地持分200㎡超過150㎡,一生一屋比一生一次多繳 202,000 元。土增稅試算工具會把一般稅率、一生一次、一生一屋三種結果同時列出來,超限部分也分開計算,你可以直接代入自家地號的數字對照。
換個情況:土地持分120㎡的公寓
同樣的單價、同樣的年期,若土地持分只有120平方公尺(都會區公寓、電梯大樓很常見):
- A = 7,200,000;B = 3,120,000;a = 4,080,000
- 一般稅率 = 4,080,000 × 28% − 3,120,000 × 8% = 892,800 元
- 一生一次 = 4,080,000 × 10% = 408,000 元
- 一生一屋 = 4,080,000 × 10% = 408,000 元(120㎡未超過150㎡,全額適用)
在本案例的數字下,兩者計算結果相同,都比一般稅率少繳 484,800 元。所以如果你名下兩間房的土地持分都在150平方公尺以內,「一生一次先用在哪一間」對總稅負的影響有限;真正的決策點是第二間能不能通過一生一屋的四道實質檢驗——持有該土地滿6年、設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出售當下名下無其他房屋、出售前5年未出租或供營業。若第二間卡在六年門檻或名下歸戶,就該把一生一次留給它。反之若有一間是透天或大坪數土地,一生一次應該留給土地面積大的那一間,因為只有它享有300㎡的寬鬆上限。
一個常被誤會的點:持有40年,自用稅率不會再打折
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減徵20%、超過30年以上減徵30%、超過40年以上減徵40%,但減的是「超過最低稅率20%的那一部分」,不是整筆稅額打折。用上面同一塊地實測:
| 持有年限 | 一般用地稅額 | 一生一次稅額 |
|---|---|---|
| 持有20年以下 | 1,520,000 元 | 680,000 元 |
| 超過20年(減徵20%) | 1,488,000 元 | 680,000 元 |
| 超過30年(減徵30%) | 1,472,000 元 | 680,000 元 |
| 超過40年(減徵40%) | 1,456,000 元 | 680,000 元 |
從15年拖到45年,一般稅額只少了64,000元,因為超過最低稅率的部分本來就只有160,000元(1,520,000 − 6,800,000×20%)。而自用住宅的10%已經低於最低稅率20%,沒有再減徵的空間。所以「再撐幾年賣比較划算」這個直覺,在土增稅上幾乎不成立——真正該撐的是一生一屋的6年設籍與持有門檻。
別忘了還有房地合一那一關
土增稅算完只是一半。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出售時還要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課房地合一稅,兩套制度各算各的、時鐘也各走各的(下表為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適用之房地合一2.0稅率):
| 持有期間 | 個人(境內居住者)稅率 |
|---|---|
| 2年以內 | 45% |
| 超過2年未逾5年 | 35% |
| 超過5年未逾10年 | 20% |
| 超過10年 | 15% |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另有自住優惠,要件比多數人以為的嚴格: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本款(即6年內以一次為限);符合者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10%。舉例:課稅所得500萬元、持有8年,不符自住要繳 500萬×20%=100萬元;符合自住則是 (500萬−400萬)×10%=10萬元,本例差距90萬元。這個數量級往往比土增稅差額還大,別只盯著土增稅。要看兩稅合計,用賣房稅務總報告(土增稅+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一次算),或單獨試算房地合一稅。
賣了要再買?重購退稅可以跟自用稅率疊加
換屋族最常漏掉的是:用了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10%稅率之後,還可以再申請重購退稅,兩者不衝突。依土地稅法第35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另購自用住宅用地(先買後賣、2年內出售舊屋同樣適用),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申請就其不足額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則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小屋換大屋全額退、大屋換小屋按比例退。先用重購退稅試算估估看能退多少。
如果你其實在考慮「不賣了,留給小孩」,要比的就不是土增稅而是繼承成本——遺產稅免稅額現行為1,333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金額由財政部依物價指數公告調整,請以繼承發生年度之公告金額為準),且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免徵土地增值稅,可用遺產稅試算先抓量級再決定。
常見錯誤與時程提醒
- 忘了主動申請,自用稅率不會自動給你。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必須在土地現值申報書上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就不得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只能按一般稅率計課。
- 申報30日、繳納30日。土地稅法第49條: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由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第50條: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30日內繳納。房地合一則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即使免稅或虧損也要申報。
- 戶籍在賣屋前才遷入。一生一屋要求設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臨時遷戶籍來不及;一生一次雖只要「已辦竣戶籍登記」,但出售前1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租約沒到期就簽約很容易踩線。
- 名下多出一間房。一生一屋看的是出售當下的全國歸戶結果,剛完成的繼承登記可能讓你在最後一刻失格。
- 重購退稅退了又動。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重購退稅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會追繳原退還稅款;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同樣有5年限制。退到的錢不是白拿的。
- 持分與面積搞混。150/300平方公尺算的是土地持分面積,不是房屋權狀坪數。大樓住戶常誤以為自己超限,其實土地持分多半只有幾十平方公尺。
- 房子太舊、價值太低也可能被剔除。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3項,自用住宅之房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10%稅率(但建築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老舊平房、鐵皮加蓋常在這一關被卡掉,值得先查建物評定現值。
建議的下一步:先查地價謄本上的公告現值與前次移轉現值,用土增稅試算把三種稅額一起跑出來;兩間房都要處理的話分別各跑一次,比較「一生一次留給哪一間」的總稅負。數字確定後,實際的移轉現值申報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請委任地政士辦理,由專業人員核對戶籍、地籍與文件細節。
免責聲明:本文所有稅率、級距與計算方式依撰稿時之現行法令整理,僅供教育與規劃參考,不構成稅務或法律意見。本站提供資訊整理、試算工具與稅務諮詢,不承辦地政士業務,實際申報請委任地政士辦理。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稅額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個案認定涉及戶籍、地籍、持有期間、建物評定現值等事實,請洽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或委任地政士確認。
常見問題
一生一次用掉了,還可以再用一生一屋嗎?
可以。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一生一次規定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五款要件即不受一次之限制,而且一生一屋沒有次數上限。反過來說,沒用過一生一次的人不能直接適用一生一屋,一生一次是前置條件。
一生一次和一生一屋的稅額差多少?
兩者稅率都是10%,差別只在面積上限。若土地持分在都市150平方公尺(非都市350平方公尺)以內,兩者稅額完全相同。以土地持分200平方公尺、漲價總數額680萬元、持有25年為例:一般稅率148.8萬元、一生一次68萬元、一生一屋88.2萬元,一生一屋因超過150平方公尺的部分回到一般稅率,比一生一次多繳20.2萬元。
一生一屋的6年是怎麼算的?
要同時滿足兩個6年:出售前持有該土地滿6年以上,以及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中間把戶籍遷出再遷回,連續年限要重新起算。另外出售前5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超過150平方公尺的部分,是整筆都不能用優惠嗎?
不是。超過上限的部分是按比例拆開計算:上限內比例的漲價總數額按10%課徵,超限比例的部分則依土地稅法第33條的一般稅率(20%/30%/40%,並適用長期持有減徵)計算,兩段相加就是應納稅額。
土增稅申報和繳納的期限是什麼時候?
依土地稅法第49條,權利人與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依第50條,收到繳款書後應於30日內繳納。房地合一稅則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即使免稅或虧損也必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