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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可以買台灣土地嗎?外籍人士賣土地要繳土增稅嗎|法條與試算完整解析

可以買,但要過關;賣掉只要有漲價就要繳土增稅,而且很可能繳到最貴的那一版。外國人取得台灣土地要過三關:土地法第 17 條原則禁止的地類、第 18 條平等互惠、第 19 至 20 條的用途限制與縣市核准。賣地時土增稅不看國籍,照樣按 20%/30%/40% 三級累進;但自用住宅 10% 以「辦竣戶籍登記」為法定要件,外國人本身無我國戶籍,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幾乎用不到——那往往是最大的一塊優惠。

一、能不能買?三道關依序過

第一關:土地法 §17 列舉的七種地,連租都不行

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長期承租同樣不准。

同條第 2 項是外國人最常撞到的一條:因繼承取得前項各款土地不受禁止,但應於辦竣繼承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署(條文用語為「國有財產局」,機關已改制)公開標售。宜蘭山區林地與養殖用地正屬此類,移民二代人在海外,回頭才發現三年已過。

第二關:土地法 §18 平等互惠原則

外國人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依據是內政部公告的「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兩個誤判:美國採州法制,內政部逐州認定,不是「美國人一律可以」;名單會變動,簽約前應核對當期公告。港澳居民在臺取得土地權利,實務上準用外國人之規定辦理,身分認定另依內政部相關函釋,且香港與澳門待遇並不相同,簽約前務必先向地政機關確認;大陸地區人民則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9 條的許可制,不適用互惠名單。

第三關:土地法 §19、§20 用途限制與核准報部備查

第 19 條第 1 項限定八款用途:住宅,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墳場,以及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面積與地點並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為之限制。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應檢附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同條第 2 項則要求該管政府於受理後 14 日內准駁,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內政部)備查。買宜蘭的地,就是向宜蘭縣政府申請。

關卡依據沒過的後果
§17 七款地類土地法 §17 I移轉、設定負擔、租賃均不准
互惠名單土地法 §18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用途與面積土地法 §19 I核准不通過
縣市核准報部土地法 §20 I、II無法完成移轉登記
繼承禁止地類土地法 §17 II逾 3 年未售與本國人即標售

二、土增稅不看國籍,戶籍卻把外國人擋在門外

土增稅課的是「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稅法沒有一條以國籍為要件。一般用地依第 33 條第 1 項三級累進:漲價倍數未達 1 倍課 20%;1 倍以上未達 2 倍為 a×30% − B×10%;2 倍以上為 a×40% − B×30%(a=漲價總數額,B=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長期持有減徵也不看國籍:依同條第 8 至 10 項,持有超過 20 年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超過 30 年減徵 30%,超過 40 年減徵 40%。這是外國人少數能完整享有的土增稅優惠之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 40% 等,依土地稅法 §39 同樣不以國籍為要件)。

斷點在自用住宅。土地稅法第 9 條定義自用住宅用地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外國人持的是居留證而非戶籍,於是:

但有個常被忽略的轉折:第 9 條寫的是「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若外國人的配偶或子女具我國國籍、確實設籍該地且無出租營業,一生一次仍有討論空間;一生一屋則限縮到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此屬個案認定,宜於申報前備妥戶籍謄本向稽徵機關確認。第 35 條重購退稅同以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戶籍過不了即一併封閉,可用重購退稅試算工具對照要件。

三、實際試算:宜蘭羅東一筆 120 ㎡住宅用地

日本籍 A 先生 2018 年 10 月經宜蘭縣政府依 §19 I 第 1 款「住宅」核准,取得羅東鎮都市土地 120 ㎡及地上透天厝,2026 年 10 月出售,持有 8 年;長住大阪,一課稅年度在台不到 183 天,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為假設數字之示範試算,非實際案件。

換不同年限與身分,差距如下(換成自己的地號與現值,可用土增稅試算工具直接跑):

情境速算式土增稅外國人可否適用
一般用地(未滿 20 年)a×30% − B×10%796,800可,照課
持有超過 20 年a×28% − B×8%779,520可,不看國籍
持有超過 30 年a×27% − B×7%770,880可,不看國籍
持有超過 40 年a×26% − B×6%762,240可,不看國籍
自用住宅 10%a×10%355,200戶籍為要件,本人無戶籍不適用

本例漲幅不高,長期持有減徵只差 17,280 元(20 年)到 34,560 元(40 年);自用住宅 10% 與一般用地則差 441,600 元,那才是外國人在這個假設下失去的大塊。實際差額因地價、年限、面積而異,須逐案試算。

再接房地合一:成交總價 1,800 萬元,取得成本 1,200 萬元,取得費用(契稅、規費等)24 萬元,移轉費用(仲介報酬等)60 萬元。課稅所得 = 18,000,000 − 12,000,000 − 240,000 − 600,000 − 3,552,000 = 1,608,000 元;細項可用房地合一試算工具帶入。

身分持有 8 年稅率自住 400 萬免稅額房地合一稅合計(含土增稅)
非居住者(A 先生)35%不適用562,8001,359,600
居住者但未設籍滿 6 年20%不適用321,6001,118,400
本國人設籍滿 6 年+一生一次逾 400 萬部分 10%適用,所得未達 400 萬0355,200

同一塊地同一價格,身分不同差 1,004,400 元;要一次看完土增稅、房地合一與各項費用,可跑一份賣房稅務總報告。

四、房地合一:非居住者只有兩級,自住優惠全關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把個人分兩類。境內居住之個人為 2 年內 45%、逾 2 年未逾 5 年 35%、逾 5 年未逾 10 年 20%、逾 10 年 15%;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只有兩級:2 年內 45%、超過 2 年 35%,沒有 20%,也沒有 15%。自住優惠(§4-5 I 第 1 款,稅率見 §14-4 III 第 1 款第 7 目)要求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6 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未曾適用,所得 400 萬元以下免稅、超過部分 10%——這一目明文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項下,非居住者結構上就用不到,而外國人即使符合居住者身分,也同樣卡在戶籍。重購退稅(§14-8)也以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為要件,外國人本身無戶籍,一樣過不了。

注意:「外國人」不等於「非居住者」。依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境內無住所但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即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可用 20%/15% 階梯。財政部 101 年 9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10410 號令(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說明「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以課稅年度在境內設有戶籍、居住合計滿 31 天(或滿 1 天未滿 31 天而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為判準——外國人無戶籍,只剩 183 天這條路。

申報期限也不同:不論居住與否,個人交易房地都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自行申報並繳納(§14-5)。非居住者不是「買方扣繳就沒事」,逾期一樣有罰鍰。

五、繼承來的祖產要賣:三個外國人專屬地雷

其一,繼承移轉本身免徵土增稅(土地稅法 §28 但書;農地「不課徵」的依據是 §39-2,用語不同)。其二,繼承取得之土地日後再移轉,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計(§31 II),漲價總數額通常比想像中小。其三,繼承到 §17 I 地類者,三年內須售與本國人。

前置問題是遺產稅:被繼承人若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僅就境內遺產課徵(遺產及贈與稅法 §1 II)。更要注意扣除額:依同法 §17 II,第 1 款至第 7 款(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重度身心障礙、受扶養親屬、農地農用、死亡前 6 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一律不適用;第 8 款至第 11 款(應納未納稅捐罰鍰、未償債務、喪葬費、執行遺產必要費用)則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免稅額 1,333 萬元雖仍可扣除,應稅金額常高於預期。繼承登記沒辦完就賣不掉,可先用遺產稅試算工具抓概數。

六、時程提醒與常見錯誤

順序時點要做的事依據
1訂約日起 30 日內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土地稅法 §49
2收到繳款書後 30 日內賣方繳清土增稅(房屋契稅是另一個稅目,由買受人於訂約日起 30 日內申報繳納,別和土增稅混為一談)土地稅法 §50;契稅條例 §4、§16
3稅單繳清後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外國人無印鑑證明,須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認證,並附中譯本土地登記規則
4完成移轉登記日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 §14-5
5價金匯出前備妥完稅證明;非居住民每筆結匯未超過等值 10 萬美元得填妥申報書逕行辦理,超過 10 萬美元之不動產價款等匯款,須檢附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4 I、§6 I

五個最常見的錯誤:

  1. 以為外國人一律不能買地而錯失時機。§17 只列舉七種地,其餘在互惠、用途、核准三要件齊備下可以取得。
  2. 以為互惠是國家對國家一次認定。美國逐州認定,簽約前務必核對內政部當期名單。
  3. 以為土增稅能用自用住宅 10%。§9 白紙黑字要戶籍登記;若要主張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請在簽約前向稽徵機關確認,別等稅單出來才發現差距——以本文假設情境為例,一般用地與 10% 之間就差了 441,600 元。
  4. 以為房地合一由買方扣繳。個人交易房地一律自行申報,非居住者亦然;30 日起算點是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不是簽約日或尾款日。
  5. 賣完才發現錢匯不出去。完稅證明、契約、登記謄本要同步收齊;非居住民超過 10 萬美元的結匯還須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人在海外者,授權文件驗證動輒數週。

這類案子的差距通常不在「會不會算」,而在身分認定與時程管理:簽約前先把數字跑一遍,再決定由誰出面、何時賣。

本文為法令與稅務資訊整理,非法律或稅務意見。土地登記與稅捐申報請委任地政士辦理;試算僅供參考,實際稅額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法條與互惠國名單有修正可能,請以主管機關當期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外國人可以在台灣買林地或農地嗎?

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屬全面禁止地類,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與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土地同樣禁止。其他地類則須同時符合第18條平等互惠、第19條的法定用途與面積限制,並經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報內政部備查(第20條)。農牧用地另受農業法規規範,宜就個案先洽地政機關確認。

外國人賣土地要繳土地增值稅嗎?可以用自用住宅10%嗎?

要繳,而且不分國籍,一樣按20%/30%/40%三級累進課徵;持有滿20年、30年、40年的長期持有減徵也照樣適用。但自用住宅10%的前提是土地稅法第9條的「辦竣戶籍登記」,外國人本身無我國戶籍,一生一次(§34 I、IV)與一生一屋(§34 V)實務上幾乎用不到。若配偶或直系親屬具我國國籍並確實設籍該地,屬個案認定,應於申報前備妥戶籍謄本向稽徵機關確認。

非居住者的房地合一稅率是多少?有400萬自住免稅額嗎?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只有兩級:持有2年以內45%、超過2年35%,沒有20%與15%。自住400萬元免稅額與重購退稅都要求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並居住連續滿6年,非居住者不適用。申報期限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並繳納(所得稅法§14-5),不是由買方扣繳。

外國人在台灣住很久,可以適用居住者稅率嗎?

可以,但要看天數。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在境內無住所而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適用20%/15%階梯稅率。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的「設有戶籍+居住滿31天」判準,外國人因無戶籍而用不上,因此入出境紀錄要保存完整,這直接決定稅率是35%還是20%。

賣屋款要匯回國外,需要準備什麼?

順序是:先繳清土增稅與契稅、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並取得完稅證明,再辦結匯。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10萬美元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銀行確認後始得辦理。人在海外者,授權文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附中文譯本,作業時間務必往前推算。

移民二代繼承宜蘭祖產土地,什麼時候要繳土增稅?

繼承移轉本身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28但書,用語是「免徵」;農地「不課徵」的依據是§39-2),要到日後出售才課徵,且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31 II),漲價總數額往往比想像中小。若繼承到的是土地法第17條第1項列舉地類,須於辦竣繼承登記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會被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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