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10%能再享持有20年以上減徵嗎?土增稅優惠不疊加,實例試算
不能疊加。就同一筆土地的同一面積範圍而言,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與「持有20年以上減徵20%/30年以上減徵30%/40年以上減徵40%」是兩條互斥的路,只能擇一。原因藏在條文寫法裡:長期持有減徵是針對一般累進稅率超過最低稅率(20%)的那一段打折,而自用住宅10%是一個單一優惠稅率,根本沒有「超過20%的部分」可以再減。
而算式上的結論更乾脆:減徵之後的實質稅率,最好也只能貼近20%這個地板,碰不到10%。所以在同一塊土地、同一面積範圍內,只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依現行稅率結構,自用10%算出來的稅額都會低於一般稅率加減徵後的結果(個案仍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真正要動腦的不是「哪個省」,而是三件事——面積超限的部分怎麼算、要不要用掉一生一次的額度、以及你到底符不符合資格。
先看條文:兩項優惠為什麼卡在一起
土地增值稅的骨架在土地稅法第33條(對應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自用住宅優惠則對應該條例第41條)。一般用地採三級累進:漲價倍數未達1倍課20%、達1倍未達2倍的部分課30%、2倍以上的部分課40%。
長期持有減徵規定在同條第6、7、8項,用語是關鍵:「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30年減徵30%,40年減徵40%。請注意「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八個字——它減的不是全部稅額,而是超出20%那一塊的稅。
自用住宅用地的10%規定在土地稅法第34條。它是單一稅率,不分級距、不看倍數。既然沒有「超過20%的部分」,減徵當然無從減起。這不是稽徵機關刁難,是條文結構決定的。
用速算公式看得更清楚
A=土地漲價總數額,B=按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的原地價。官方速算表長這樣:
| 級距 | 一般(持有未滿20年) | 持有20年以上 | 持有30年以上 | 持有40年以上 |
|---|---|---|---|---|
| 第一級(未達1倍) | A×20% | A×20% | A×20% | A×20% |
| 第二級(1~2倍) | A×30%−B×10% | A×28%−B×8% | A×27%−B×7% | A×26%−B×6% |
| 第三級(2倍以上) | A×40%−B×30% | A×36%−B×24% | A×34%−B×21% | A×32%−B×18% |
| 自用住宅用地 | A×10% | A×10% | A×10% | A×10%(不再減徵) |
看第一列你就懂了:第一級不管持有幾年,都是20%,減徵完全沒作用。第三級的邊際稅率是40%,就算持有滿40年、減徵拉到最猛,整筆的實質稅率也只落在約23%~32%之間。10%這條線,減徵追不上。
一筆41年老地的完整試算
假設條件(宜蘭市都市土地,數字為便於對照而設定):
- 土地面積 500 平方公尺,全部持分
- 民國74年取得,至今持有 41年(適用40年以上減徵40%)
- 前次移轉現值 3,000 元/㎡ → 原地價 1,500,000 元
- 消費者物價總指數假設 380%(實際須查財政部公告的稅務專用指數)
- 調整後原地價 B = 1,500,000 × 380% = 5,700,000 元
- 今年公告土地現值 60,000 元/㎡ → 申報移轉現值 = 30,000,000 元
土地漲價總數額 A = 30,000,000 − 5,700,000 = 24,300,000 元(本例假設無改良土地費用可減除);漲價倍數 = 24,300,000 ÷ 5,700,000 ≈ 4.26 倍,落在第三級。
情境A:不申請自用,全部走一般稅率+40年減徵
- 未減徵稅額 = 24,300,000×40% − 5,700,000×30% = 9,720,000 − 1,710,000 = 8,010,000
- 全按最低稅率算 = 24,300,000×20% = 4,860,000
- 超過最低稅率部分 = 8,010,000 − 4,860,000 = 3,150,000
- 減徵40% = 3,150,000 × 40% = 1,260,000
- 應納土增稅 = 8,010,000 − 1,260,000 = 6,750,000 元(實質稅率 27.78%)
用速算公式驗算:24,300,000×32% − 5,700,000×18% = 7,776,000 − 1,026,000 = 6,750,000,一致。
情境B:申請「一生一次」自用(都市300㎡上限)
這裡是全文最容易誤會的地方——超過300㎡的那200㎡不是不能用減徵,而是回到一般稅率、照樣享有40年減徵。也就是說,兩項優惠不是「疊在同一塊地上」,而是「切成兩塊各用各的」。
依面積比例拆分:自用60%、超限40%。
- 自用部分(300㎡):A = 24,300,000×60% = 14,580,000 → 稅 = ×10% = 1,458,000
- 超限部分(200㎡):A = 9,720,000、B = 2,280,000 → 稅 = 9,720,000×32% − 2,280,000×18% = 3,110,400 − 410,400 = 2,700,000
- 合計 = 4,158,000 元(實質稅率 17.11%);在本例假設下,比情境A少 2,592,000 元。實際差額隨個案條件變動,並非固定金額。
情境C:改依「一生一屋」(都市150㎡上限)
提醒:一生一屋是先用過一生一次、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才能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適用,不是可以跳過一生一次直接選的方案。
- 自用部分(150㎡,30%):24,300,000×30%×10% = 729,000
- 超限部分(350㎡,70%):17,010,000×32% − 3,990,000×18% = 5,443,200 − 718,200 = 4,725,000
- 合計 = 5,454,000 元(實質稅率 22.44%)
| 情境 | 適用方式 | 應納土增稅 | 實質稅率 |
|---|---|---|---|
| A | 一般稅率+持有40年減徵40% | 6,750,000 | 27.78% |
| B | 一生一次300㎡+超限部分減徵 | 4,158,000 | 17.11% |
| C | 一生一屋150㎡+超限部分減徵 | 5,454,000 | 22.44% |
| — | (參考)純一般稅率、無任何優惠 | 8,010,000 | 32.96% |
你自己那筆地的數字一定不一樣。前次移轉年月、公告現值、面積、都市或非都市,任何一項變動結果就跑掉。土增稅試算工具可以把兩案一起跑出來對照,不用自己代速算公式。
臨界點到底在哪
純看單筆稅額,依現行稅率結構其實沒有交叉點——自用10%的結果都會比較低。真正的決策分歧在下面三個地方:
- 面積超限的比例。面積越大、超限部分越多,自用優惠被稀釋得越厲害。上面情境C的實質稅率22.44%,與純一般稅率+減徵的27.78%差距已明顯縮小——但別忘了本例兩者稅額仍相差 1,296,000 元,不是可以忽略的數字。
- 一生一次值不值得用在這一筆。「一生一次」全國一輩子只有一次。如果你手上還有另一塊漲幅更兇、面積更接近上限的土地打算幾年內處分,把額度留給那筆可能整體更划算。用試算工具把兩筆都跑一次再決定。
- 你符不符合資格。不符合就沒得選,直接走一般稅率+長期持有減徵。
賣之前先確認:兩種自用住宅的門檻
| 項目 | 一生一次 | 一生一屋 |
|---|---|---|
| 面積上限 | 都市300㎡/非都市700㎡ | 都市150㎡/非都市350㎡ |
| 使用次數 | 一輩子一次 | 用過一生一次後,符合條件可再適用 |
| 戶籍 |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 |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連續滿6年 |
| 持有期間 | 無特別要求 | 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
| 出租或營業 | 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無營業使用 | 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無營業使用 |
| 持有房屋數 | 不限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此一戶 |
老屋最常卡在「出租」。三十年老房子中間租過人、或曾經給親戚登記過公司行號,出售前的無出租期間就得算清楚。這一項不合格,10%直接飛了。
土增稅只是第一關
持有三、四十年的老屋,房子那一半的稅要特別注意: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4條之5)適用於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另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也適用)。民國74年取得的房子屬於舊制,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次年5月的綜合所得稅申報,不是房地合一2.0那套持有2年內45%、2至5年35%、5至10年20%、逾10年15%的稅率。
但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岔路:如果這塊地是繼承來的,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你在105年以後繼承,出售時通常仍可依財政部函釋選擇適用舊制。反之,若整筆是105年後才取得的,就得按房地合一走——持有逾10年稅率15%,符合自住條件(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且6年內未曾適用)者,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部分課10%。哪一制適用,先用房地合一試算確認。
想一次看到土增稅、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的完整輪廓,用賣房稅務總報告一次算完比較快。
先別急著賣:繼承這條路值得評估
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而且繼承人日後再移轉時,原地價改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等於把四十年累積的漲價一次歸零。長輩年事已高、又不急著用錢時,這條路的整體稅負可能比現在賣掉低很多;但涉及家族成員與資產配置,仍應就個案評估。
代價是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的免稅額現行為1,333萬元(各年度金額以財政部公告為準),另有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等可再減。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計入遺產總額,房屋按評定標準價格,通常遠低於市價。先用遺產稅試算估個大概,再和賣屋的土增稅相比,方向往往一眼可見。
常見錯誤與時程提醒
- 誤以為兩種優惠可以疊加,拿錯數字去談價金。這是最貴的錯——若照「10%再打六折」去估,稅額會少估一大截,簽約後才發現差幾百萬。
- 忘了申請自用住宅稅率。10%不會自動適用,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建物證明文件;未註明者,最遲須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就按一般稅率課。
- 等收到稅單才算。建議在簽約前就把兩案算清楚,價金與稅負一起談。
- 申報30日:依土地稅法第49條,權利人與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逾期申報者,依第30條改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可能吃虧。
- 繳納30日: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清,逾期加徵滯納金。
- 重購退稅2年+5年: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或先購後售、間隔2年內),可就「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納土增稅後之餘額」範圍內,申請退還已納土增稅,重購面積仍受都市300㎡/非都市700㎡限制;但依第37條,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追繳原退稅款。房地合一的重購退稅則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辦理。條件細節可先用重購退稅試算確認。
- 忘了改良土地費用可以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以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捐贈土地公告現值總額,都能在計算漲價總數額時減除;相關單據要留好,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文件。
不確定自己這筆屬於哪種情況,可以先花30秒跑一次稅務健檢,把該注意的稅目先列出來,再決定要不要進一步諮詢。
免責聲明:本文與本站試算結果僅供參考,不構成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稅額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消費者物價總指數、公告土地現值、各項免稅額與扣除額均以財政部與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我們提供資訊、試算工具與稅務諮詢,實際申報與移轉登記事務請委任地政士辦理。
常見問題
自用住宅10%稅率可以再享持有20年以上減徵20%嗎?
不可以,兩者不能併用。土地稅法第33條的長期持有減徵,是就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20%)部分」減徵20%/30%/40%;自用住宅用地10%是土地稅法第34條的單一優惠稅率,不分級距,沒有超過20%的部分可以再減。減徵後的實質稅率最低也只能貼近20%,低不到10%。
那自用住宅10%和一般稅率+長期持有減徵,哪一個比較省?
在同一塊土地、同一面積範圍內,自用住宅10%的稅額會比較低。但要注意面積上限:一生一次都市300㎡、非都市700㎡;一生一屋都市150㎡、非都市350㎡。超過上限的部分回到一般累進稅率,而那部分仍可享長期持有減徵。所以實務上常是「上限內用10%、超限部分用減徵」分開適用,而不是二選一。
土地500㎡、持有41年,用一生一次會差多少?
以土地漲價總數額2,430萬、調整後原地價570萬(第三級)為例:全部走一般稅率加40年減徵40%為675萬;申請一生一次(300㎡)則為自用部分1,458,000元加超限部分2,700,000元,合計4,158,000元,差約259萬元。實際金額須依你的公告現值、前次移轉年月與物價指數重算。
持有40年的老屋出售,要繳房地合一稅嗎?
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只適用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民國105年前取得的老屋屬舊制,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次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若為繼承取得,被繼承人104年底前取得、105年後繼承者,出售時通常仍可適用舊制。
賣掉後再買房,土增稅可以退嗎?
符合條件可以。依土地稅法第35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後售、間隔2年內),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已納土增稅後的餘額者,可申請退還已納土增稅。但依第37條,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會追繳退稅款。房地合一的重購退稅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