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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要扣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怎麼算?去哪裡查?含實例試算與法條

先給你可以直接填的答案:房地合一申報書上要扣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不是你繳的土地增值稅稅額,而是計算土增稅時的稅基——公式是「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 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 100)− 土地改良費用等」。最快的查法:翻出這次交易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面就有一欄白紙黑字寫著「土地漲價總數額」,把那個數字抄進去即可。若同一次交易有好幾筆地號,要把各筆地號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加總再填。

下面把它是什麼、怎麼算、去哪裡查、跟已繳的土增稅到底重不重複,一次講清楚,並附上完整的數字範例讓你對照自己的案子。

一句話:土地漲價總數額是「土增稅的課稅基礎」,不是「土增稅的稅額」

這是九成填錯的人踩到的第一個坑。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是兩段式的:先算出「土地漲價總數額」,再乘上 20%/30%/40%(自用住宅是 10%)的稅率,得出真正要繳的稅。房地合一稅要扣掉的是前面那個大數字,不是後面那個小數字。兩者的差距約 2.5 到 5 倍,適用自用住宅 10% 時甚至差到 10 倍;而且這種填錯只會往對你不利的方向偏——把稅額當成漲價總數額填,等於少扣了一大塊,白白多繳房地合一稅。

項目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增值稅
性質課稅「基礎」(稅基)實際繳出去的「稅金」
法源土地稅法第31條、平均地權條例第38條土地稅法第33條、第34條
金額大小大(下文範例為 82.4 萬)小(下文範例為 16.48 萬)
房地合一申報書填這個、可以減除原則上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但書

為什麼可以扣?會不會重複課稅?

土地那一段漲價,國家已經用土地增值稅課過一次了。如果房地合一再把同一段漲價算進所得課一次,就是重複課稅。所以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明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要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才是課稅所得。請特別留意這句法條文字裡的「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它是後面那道天花板的關鍵。房地合一的課稅範圍與自住優惠,則分別規定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與第4條之5。

反過來說,正因為漲價那一段已經用「扣除稅基」的方式排掉了,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就不能再列為成本或費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但書),否則才是真的扣兩次。你只能二選一,而法律替你選好了:扣稅基、不扣稅金。

但要有心理準備:公告土地現值通常遠低於實際成交價,所以被排除的只有「公告現值反映的那一段漲價」,實價與公告現值之間的價差,仍然要繳房地合一稅。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算完會覺得「怎麼扣了還是這麼多」。

公式拆解:土地漲價總數額怎麼算

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平均地權條例第38條同旨):

所以你只需要三個數字:申報移轉現值(通常=訂約當期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 移轉面積)、前次移轉現值(上一手移轉時的公告現值;從未移轉過的用原規定地價)、物價指數(以前次移轉年月為基期 100)。三個湊齊,數字就出來了。懶得手算的,把面積與現值丟進 土增稅試算工具,中間步驟就會顯示土地漲價總數額,可以直接複製到申報書上。

實例:一步一步算給你看

假設一戶宜蘭市透天,土地持分 100 平方公尺,110 年 11 月買進、115 年 3 月賣出(持有 4 年 4 個月)。

步驟一: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步驟二:算土地增值稅(拿來對照用)

漲價倍數 = 82.4 萬 ÷ 537.6 萬 ≒ 0.15 倍,未達 1 倍,全額適用最低稅率 20%。土增稅 = 82.4 萬 × 20% = 16.48 萬元。看到沒有?82.4 萬和 16.48 萬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數字,本例填錯就差 5 倍。

步驟三: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

步驟四:套稅率

持有 4 年 4 個月,適用房地合一 2.0「超過 2 年未逾 5 年」的 35%。應納稅額 = 522.6 萬 × 35% = 182.91 萬元。

如果漏扣土地漲價總數額,會變成 605 萬 × 35% = 211.75 萬。以本例而言,同一個欄位填對與填錯,差距就是 28.84 萬元(本例為假設數字,個案結果依實際地價資料而不同)。想把土增稅、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串在一起看整體現金流,可以用 賣房稅務總報告 一次跑完;只想單獨驗算房地合一的,用 房地合一試算 即可。

最少人講清楚的地雷:「以公告現值計算之數額為限」

房地合一 2.0(110 年 7 月 1 日施行)在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及第3項設下一道天花板:可以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不過超過部分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以改列為成本費用扣除。

請注意這道上限的算法:是把申報移轉現值換成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之後,照原公式再跑一次——一樣要減掉「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原地價」與土地改良費用,而不是拿公告現值直接減未調整的前次移轉現值。很多人在這裡把上限算大,結果多扣的部分被剔除補稅。

為什麼會有這條?因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是可以申報高於公告現值的(土地稅法第30條第2項)。有人以為把移轉現值申報得很高,就能灌大土地漲價總數額、壓低房地合一稅——這道天花板就是堵這個洞。

沿用上面的例子,如果改成以土地實際價款 900 萬申報移轉現值:

兩案總稅負比一比:按公告現值申報是 16.48 + 182.91 = 199.39 萬;以 900 萬申報是 72.48 + 163.31 = 235.79 萬,反而多付約 36.4 萬。所以把移轉現值往上申報,多數情況並不划算,決定前務必兩案都跑一次數字再說。

另外一個讓人安心的觀察:正常按公告現值申報時,這道上限算出來的數字就等於你實際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本身(若還有土地改良費用可扣,實際數字只會更低),根本不可能超過。換句話說,只有「曾把申報移轉現值報得高於公告現值」的案子才會撞到天花板,一般自用型交易不必自己嚇自己。

去哪裡查?由快到慢的六個管道

你要找的去哪裡拿備註
土地漲價總數額(成品數字)本次交易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核定稅額通知書欄位直接印在上面,最直接也最快
同上(單據找不到了)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地方稅務局)申請核定資料或納稅證明本人或出具委任書辦理
申報移轉現值/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各縣市地價查詢系統、地政事務所、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每年 1 月 1 日公告一次
前次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部)、地籍異動索引、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地政事務所臨櫃或線上申領
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公告之物價指數表(原始指數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布)以前次移轉年月為基期 100,並以移轉當月已公告之最近指數為準(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
全部一次算出來本站土增稅試算中間步驟直接顯示土地漲價總數額

提醒一點: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時,通常要檢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影本作為佐證,數字要和申報書上填的一致,不要自己另外算一個版本上去;若申報移轉現值曾高於公告現值,繳款書上的漲價總數額還要再依上限調整後才能填。

稅率速查:土增稅與房地合一對照

稅目級距/條件稅率
土增稅(一般用地)漲價總數額未達調整後原地價 1 倍20%
土增稅(一般用地)1 倍以上未達 2 倍之部分30%
土增稅(一般用地)2 倍以上之部分40%
土增稅(自用住宅)一生一次:都市 300 ㎡/非都市 700 ㎡ 以內10%
土增稅(自用住宅)一生一屋:都市 150 ㎡/非都市 350 ㎡ 以內10%
長期持有減徵持有超過 20 年(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20%/28%/36%
長期持有減徵持有超過 30 年(減徵 30%)20%/27%/34%
長期持有減徵持有超過 40 年(減徵 40%)20%/26%/32%
房地合一 2.0(個人境內居住者)持有 2 年以內45%
房地合一 2.0(個人境內居住者)超過 2 年未逾 5 年35%
房地合一 2.0(個人境內居住者)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20%
房地合一 2.0(個人境內居住者)超過 10 年15%
房地合一(自住優惠)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連續滿 6 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要件課稅所得 400 萬免稅,超過部分 10%

土增稅級距與長期持有減徵見土地稅法第33條,自用住宅 10% 見第34條(一生一屋要件在第34條第5項);房地合一稅率與土地漲價總數額之減除見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自住優惠見第4條之5。想快速確認自己屬於哪一格,可以先跑 30 秒稅務健檢。

幾種特殊情況怎麼處理

繼承取得的房地

繼承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所以下次賣出時的「前次移轉現值」,是繼承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而不是被繼承人幾十年前的原地價。這通常會讓土地漲價總數額變得很小,房地合一可扣的金額也跟著縮水,別誤以為可以把長輩持有期間的漲價一起拿來扣。順帶一提,遺產稅免稅額目前為 1,333 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金額會隨物價指數調整,請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申報期限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同法第23條),可先用 遺產稅試算 抓個範圍。

適用自用住宅 10% 的案子

10% 優惠稅率只是讓「土增稅稅額」變少,土地漲價總數額本身不會改變。房地合一申報書上仍然填同一個漲價總數額,不用打折。

一次賣好幾筆地號

每一筆地號各自計算漲價總數額,申報房地合一時要加總。這是共有土地、畸零地一併出售時最容易漏掉的地方。

減除後會不會變成負數

土地漲價總數額只能把課稅所得減到零為止,不能拿它去製造或擴大虧損。房地交易本身就是虧損的年度,也不能再用漲價總數額把虧損放大。

五個最常見的填寫錯誤

  1. 把土增稅稅額當成土地漲價總數額——最常見,直接少扣好幾倍,多繳的是自己的錢。
  2. 扣了漲價總數額,又把土增稅列成費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但書明文不許(僅超過上限部分對應之土增稅例外),被查核到會補稅。
  3. 拿土地的實際成交價當漲價總數額——公式跑的是公告現值體系,不是實價。
  4. 多筆地號只填一筆——記得加總。
  5. 算錯「以公告現值計算之數額為限」的天花板——上限要用公告現值重跑一次公式(含物價指數調整),不是公告現值直接減前次移轉現值;曾以高於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的案子,務必回頭檢查。

時程提醒:三個 30 日與兩個年限

最後一句實話:這個欄位本身不難,難的是三個原始數字要湊齊。把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找出來是最省事的做法;找不到、或想在簽約前就先知道會被課多少,就把面積、公告現值、前次移轉現值丟進 土增稅試算 或 賣房稅務總報告,中間步驟會把土地漲價總數額算給你,直接複製到申報書即可。

免責聲明:本文與本站試算結果僅供參考與稅務規劃討論之用,個案事實、地價資料與函釋見解均可能影響結果,實際稅額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本站提供資訊、試算工具與稅務諮詢,不提供申報服務;實際申報與登記事宜,請委任地政士辦理,或洽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與國稅局確認。

常見問題

房地合一申報書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到底要填哪個數字?

填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那一欄「土地漲價總數額」的金額,不是繳款書上的「應納稅額」。它是土增稅的稅基(依土地稅法第31條算出),通常會比實際繳的土增稅大 3 到 5 倍。若同一次交易涉及多筆地號,要把各筆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加總後填入。

已經繳過土地增值稅了,房地合一還要課一次,算不算重複課稅?

不算。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要先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把已經課過土增稅的那段漲價排除掉。也因為排除方式是扣稅基,所以同法第14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不得再列為成本或費用,避免扣兩次。

什麼是「以公告現值計算之數額為限」?我會受影響嗎?

房地合一 2.0 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規定,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的餘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超過部分所繳的土增稅可改列費用。只有在申報移轉現值高於公告現值時才可能超過上限;一般按公告現值申報的案件,因原地價還會被物價指數調高,算出來一定低於上限,不會受影響。

找不到土地增值稅繳款書,還可以去哪裡查土地漲價總數額?

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各縣市稅捐稽徵處或地方稅務局)申請核定資料或納稅證明,本人辦理或出具委任書皆可。也可以自己湊三個數字回推: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各縣市地價查詢系統或地政事務所)、前次移轉現值(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部、地籍異動索引)、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財政部與各地方稅務局公告之指數表),再用本站土增稅試算工具算出來。

賣屋後的申報期限是多久?重購退稅有什麼時間限制?

土增稅要在訂約日起 30 日內申報移轉現值(土地稅法第49條),收到繳納通知書起 30 日內繳清(第50條)。房地合一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所得稅法第14條之5),不論賺賠或適用免稅都要申報。重購退稅方面,土增稅與房地合一都是出售與重購相隔 2 年內,且重購標的 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會被追繳。

下一步:把你的數字抓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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