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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出售土增稅怎麼算?前次移轉現值抓哪一年|實例試算

先給答案:繼承來的土地再賣掉,土增稅的「前次移轉現值」不是父母當年買進的價格,而是繼承開始日(被繼承人死亡當天)那一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起算點在繼承那一刻被整個墊高,你只需要就「繼承那年到現在」這段漲幅繳稅。所以這幾年才繼承、現在要賣的案子,土增稅金額多半不會太大(本文實例算出來是 11 萬多元),但實際仍取決於這段期間公告現值的漲幅、面積與持分;真正會咬人的,是後面那道房地合一稅。

為什麼起算點會「重設」在繼承那一年

網路上查到的九成都在講「繼承免徵土地增值稅」,然後就卡住了——免徵是免徵哪一次?免徵之後再賣呢?拆成三步就通了:

  1. 土地稅法第 28 條但書: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父母過世、兄弟姊妹辦繼承登記那一次,一毛土增稅都不用繳。
  2. 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1 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本次申報移轉現值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第 1 款)− 土地改良費用、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等(第 2 款)。
  3. 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2 項(本文最關鍵的一條):所稱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制度上的道理也相通——繼承那一次已經課過遺產稅,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土地是按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入遺產總額;土增稅的起算點接軌到同一個數字,才不會重複課稅。

再加上土地稅法第 32 條——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遇一般物價有變動時,應按政府發布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這一整套,就是稅單上那個數字的由來。

三個最常搞錯的細節

實際算一次:宜蘭一筆 200 平方公尺的土地

用一個典型案子走一遍,數字可直接對照自己的謄本替換。

第 1 步 算申報移轉現值(A)

62,000 元/㎡ × 200 ㎡ = 12,400,000 元

第 2 步 算物價調整後的原地價(B)

前次移轉現值就用 113 年度那個 58,000:
58,000 × 200 ㎡ × 102% = 11,600,000 × 1.02 = 11,832,000 元

第 3 步 算土地漲價總數額(a)與漲價倍數

a = 12,400,000 − 11,832,000 = 568,000 元
漲價倍數 = 568,000 ÷ 11,832,000 ≒ 0.05 倍(未達 1 倍 → 落在第一級距)

第 4 步 套稅率

持有年限自繼承開始日起算(113/5/20 至 115/8 約 2 年 3 個月),未超過 20 年,沒有長期持有減徵:
568,000 × 20% = 113,600 元
三兄妹各 1/3,每人約 37,867 元。

對照組:如果起算點真的抓父親民國 75 年的價格

以下純為對照用的假設情境(非實際案例):假設 75 年當時的前次移轉現值是 1,200 元/㎡,物價指數假設 185%:

11.4 萬 vs 374.6 萬,在這個假設情境裡差了約 363 萬。同一筆地、同一個成交價,差別只在起算點。這就是「繼承把起算點墊高」的實際威力,也是房仲說「土增稅沒多少啦」時他其實沒說錯的原因——前提是起算點抓對。

把謄本上的面積、持分、前次移轉年月填進去,土增稅試算工具會自動帶入該年度公告現值、抓物價指數、判斷級距,直接給金額。

土增稅速算表:三級累進 + 長期持有減徵

依土地稅法第 33 條,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就「超過最低稅率 20% 的部分」減徵 20%;超過 30 年減徵 30%、超過 40 年減徵 40%。換成速算式(a=土地漲價總數額,B=物價調整後原地價):

漲價倍數未超過 20 年超過 20 年未超過 30 年超過 30 年未超過 40 年超過 40 年
未達 1 倍a×20%a×20%a×20%a×20%
超過 1 倍未達 2 倍a×30% − B×10%a×28% − B×8%a×27% − B×7%a×26% − B×6%
超過 2 倍a×40% − B×30%a×36% − B×24%a×34% − B×21%a×32% − B×18%
自用住宅用地一律 10%(一生一次:都市 300㎡/非都市 700㎡ 以內部分;一生一屋:都市 150㎡/非都市 350㎡ 以內部分。超過面積之部分回到上面一般用地稅率)

順帶釐清一個常被混在一起的觀念:土地移轉課的是土地增值稅,不課契稅(契稅只針對房屋移轉),而地價稅、房屋稅則是每年的持有稅,跟這次交易是兩回事。

關鍵提醒:土增稅的持有年限不能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父親抱了 40 年,繼承後歸零重算。所以繼承後短期出售拿不到長期減徵——但起算點同時被墊高,漲價總數額本來就小,多半也用不到。

真正的大魔王:房地合一稅

土增稅十幾萬,房地合一卻可能兩三百萬——多數人是在這裡被嚇到的。

成本怎麼算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因繼承取得的房地,成本以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跟土增稅一樣抓死亡那一年,而且是公告現值不是市價。問題就在這:公告現值通常只有市價的 2~5 成,成本被壓低,帳面獲利就被撐高。

接續上面的例子算

再看稅率。因繼承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情境持有期間認定稅率稅額
只算自己持有2 年 3 個月35%(超過 2 年未逾 5 年)584.5 萬
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40 年15%(超過 10 年)250.5 萬
選擇適用舊制(純土地)—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
0 元

第三列最容易被漏掉:依財政部函釋(105/4/11 台財稅字第 10504528290 號令),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繼承取得的房地,若被繼承人是在 103 年 1 月 1 日以前取得,得選擇按舊制課稅;被繼承人在 103/1/2~104/12/31 取得、且被繼承人與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逾 2 年者,同樣有選擇權。純土地選舊制,所得稅是零——這一個勾選格,在本例中就是兩百多萬的差距。要注意兩件事:標的若含房屋,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在舊制下仍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新舊制一經選定申報,事後不得任意變更,簽約前就要算清楚。

房地合一 2.0 稅率:持有 2 年以內 45%、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35%、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符合自住要件者(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 6 年、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6 年內未曾適用本項規定),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下免稅,超過部分按 10%(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稅率依同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但繼承後短期內出售,設籍並居住滿 6 年這關幾乎過不了,別把 400 萬免稅額算進預算。

想一次看到土增稅、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三個數字,用賣房稅務總報告;只想單看房地合一,用房地合一試算。

兄弟姊妹共有,還有這幾件事會影響金額

時程提醒:這幾個期限別踩到

事項期限依據
遺產稅申報死亡日起 6 個月內(得申請延長 3 個月)遺贈稅法第 23、26 條
繼承登記繼承開始日起 6 個月內,逾期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1 倍罰鍰(最高 20 倍)土地法第 73 條
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土地稅法第 49 條
土增稅繳納收到繳納通知書後 30 日內土地稅法第 50 條
自用住宅稅率申請現值申報書上註明;未註明者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權利人單獨申報/無須申報現值之案件經通知者,收到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房地合一申報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不論賺賠都要申報)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重購退稅出售後 2 年內重購(先購後售者,於購入後 2 年內出售原地/原房地亦可);退稅後 5 年內不得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追繳土地稅法第 35、37 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賣掉之後若打算另外買地或買房自住,先用重購退稅試算看看能退回多少。

五個最常見的錯誤

  1. 拿被繼承人當年的買價當起算點。契約價金跟土增稅無關,土增稅只看公告土地現值。
  2. 用繼承登記那年的公告現值。要用死亡那一年,用錯年度會差一大截。
  3. 以為土增稅算完就沒事。土增稅十幾萬、房地合一兩三百萬的情況非常普遍。
  4. 把被繼承人的持有年限套進土增稅減徵。土增稅不能併計,房地合一才可以——兩套規則方向相反,最容易混。
  5. 單據沒留。仲介服務費、地政士服務報酬、廣告費、清潔搬運費、整地費,都影響房地合一可減除費用,未能提示證明文件只能按成交價額 3%、上限 30 萬認列(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則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簽約前先花 30 秒跑一次稅務健檢,把土增稅、房地合一、舊制選擇權、重購退稅一次掃過。價金談定、契約一簽,很多選擇權就關上了。

本文提供稅務資訊與試算工具,不辦理申報事務。移轉現值申報、繼承登記及送件請委任地政士辦理;房地合一與遺產稅申報建議洽詢會計師、記帳士或所轄國稅局。文中法條、稅率、免稅額及扣除額係依現行規定整理,日後如有修正,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試算結果僅供參考,物價指數、公告現值及各項扣除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實際稅額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常見問題

繼承的土地要賣,土增稅的前次移轉現值是被繼承人當年買的價格嗎?

不是。因繼承取得的土地再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開始日(被繼承人死亡當天)該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跟被繼承人當年花多少錢買完全無關。土增稅只看公告土地現值,不看買賣契約上的價金。

要用死亡那一年,還是辦繼承登記那一年的公告現值?

用死亡那一年。繼承開始日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即使拖了兩三年才辦繼承登記,前次移轉現值仍然抓死亡那一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一次,所以死亡日在幾月都不影響。

繼承後很快賣掉,土增稅大概多少?

通常只有幾萬到十幾萬。因為起算點被墊高到繼承那一年,中間只隔一兩年,漲價總數額很小,多半落在第一級距20%。以200㎡土地、公告現值從58,000漲到62,000元/㎡為例,全筆土增稅約11.4萬元。真正金額大的是房地合一稅。

土增稅的持有年限可以併計被繼承人持有的時間嗎?

不行。土增稅的持有年限自繼承開始日重新起算,不能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所以繼承後短期出售拿不到20年以上減徵20%、30年減徵30%、40年減徵40%的優惠。但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反而可以併計被繼承人,兩套規則方向相反,最容易搞混。

繼承的土地賣掉,房地合一稅可以選舊制嗎?

依財政部函釋,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的房地,若被繼承人是在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得選擇按舊制課稅;被繼承人在103/1/2至104/12/31取得且與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逾2年者,同樣有選擇權。純土地選舊制,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是否適用請於申報前先向所轄國稅局確認。

下一步:把你的數字抓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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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性稅務資訊整理,非法律或稅務意見;實際稅額與適用要件以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為準。留白創研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18173)|本公司為顧問服務業者,非地政士/會計師/記帳士/律師事務所;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法律文件分別由合作之持照專業人員具名辦理。